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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盗取商家积分获利10多万,获刑三年

【字号:    】        时间:2021-11-10      

 
  如今,很多商家为吸引客户,留住客源,都会采用会员消费积分这一形式。这些积分可以兑换物品也可以折抵现金,但同时也成为了不法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金矿”。
  

  去年10月至今年1月,我市某大型商场的一超市收银员利用商场积分管理漏洞,在无真实消费的情况下,多次为本人及家人的会员卡偷录积分后,用这些积分在网上商城购物,获利约10余万元。11月9日,由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盗窃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发现漏洞心生贪念

  刘某,是某大型商场超市的收银员。

  2020年10月,负责积分补录管理的超市主管和办公室行政人员不在,而顾客着急补录积分。于是,刘某便到专门补录积分的电脑工位,为顾客办理。在补录积分过程中,刘某悄悄也给自己的卡充了一万分。

  

  有了这次成功操作后,刘某就把商场的积分管理漏洞当做自己发现的一个富矿,隔三差五的找机会为自己充积分,从最初的单次1万分,到后来单次10万分。

  利用积分购物套现

  按照商场的规定,积分可在其网上商城消费商品抵现金。看着自己卡里的积分不断上涨,刘某开始在网上商城购物,并用盗取的积分抵扣商品货款。每次结算的时候,只需实际支付1元钱或者1分钱即可。在这样的“成功”操作下,刘某先后花了两分钱,在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华为P40手机和一部苹果12手机。

  直至2021年1月,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会员卡内积分异常时,刘某使用虚增积分购买商品的行为才被发现。随后,刘某被开除。

  但被开除后的刘某仍不知悔改,继续使用积分购买商品,直至2021年5月,被总公司发现后报案。

  截至案发时,被告刘某共在自己及家人的3张会员卡中虚增积分1580万分,折合人民币15.8万元。并使用其积分,换购总价值109539.85元的商品,减免折扣后,实际折抵金额102981.45元。

  盗取积分构成盗窃罪

  2021年8月23日,该案移送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多次释法说理、宣讲教育下,9月23日,刘某认罪悔罪,委托其家属代为退赔了企业全部经济损失。

  因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市检察院于9月23日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1年11月9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检察院检察长高鹏、检察官方源出庭支持公诉。

  “我最初只是想利用工作便利来套取积分,抵扣停车费。后来我发现用积分还可以换购其他物品后,我就管不住手了……”刘某在庭上后悔莫及。

  “贪小利,必然吃大亏。刘某作为企业的老员工,却因一时贪念,不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还毁掉自己和家人的平静生活。”在发表公诉意见时,高鹏检察长对刘某告诫道,“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每一个触犯法律的人都必遭到法律的制裁。作为企业员工,要忠于职守,认真对待工作带来的权力、机会和便利条件,不该做的不做,不能拿的绝不能拿。”

  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伴随网络的迅猛发展,我们经常使用的会员积分、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都可以变现或是兑换成实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因此企业也要对这些虚拟财产加强监管,切莫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承办检察官提醒。

  下阶段,市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以制发《检察建议书》的形式,针对涉案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提出改进和预防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防止类案发生。(通讯员 黄聪 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