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对刑事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蓄余额采取了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的9万余元已经上缴国库。”近日,仙桃市法院在向市检察院回复检察建议时,介绍了这起职务犯罪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最新情况。
2020年12月10日,胡某因职务犯罪,被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执行期间因未发现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6日,市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专项活动中,发现被执行人胡某公积金账户余额有9万余元,为此,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书》,市法院随即对被执行人胡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采取了相关措施。
上述案件是市检察院与市法院相互协作配合,切实增强司法合力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的有效方式方法,与市法院强化协助配合,动态同步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工作的合作共赢,取得一定成效。今年9月,市检察院与市法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推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与监督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并就案件移送、动态通报、随机抽查、卷宗复印、日常联络等形成了会议纪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与监督工作提质增效。(通讯员 刘有道、赵世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