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室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深入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全面掌握和了解收押、释放、劳动、生活、学习、卫生、计分考核、奖惩等情况。服务配合监管改造工作,认真开展对被监管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安全防范检察,协助监管机关消除不安全隐患,遇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政治活动,要提前进行全面检查,重大节假日应有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发生被监管人死亡、脱逃、斗殴、中毒等重大事件,在接到监管机关的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依法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发现呈报、裁定减刑、假释或呈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对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监管人的情况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查处。积极摸排、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做到收件、转办有记录,处理有结果。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备案制度,与监管机关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和“在押人员约谈检察官制度”,报表填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各项检察业务记录均应实行计算机管理,月有安排,季有小结,年度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规范填写检察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