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全省检察长会议提出的“建立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机制,促进素能提升、人才培养、培育更多精品案件”的要求,进一步帮助青年干警在实践中提升办案能力,3月11日下午,汉江分院开展2021年首次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9名干警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分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谢支清、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华、政治部副主任陈宁到会指导。
向上滑动阅览“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与B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内容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10日内向B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1000万元,该意向金在各方签署了正式交易文件后,可转换为等额正式股权收购款,且取得C大楼的产权;2015年3月21日,A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在只签订框架协议尚未支付意向金的情况下以C大楼装修为名,与D建筑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造价为1.3亿元,由D建筑公司包工包料;2015年3月24日,D建筑公司按装修合同约定,汇款200万元至A公司,A公司将其中100万元支付给B公司收取意向金的账户,另外一百万用于自己公司开支。因A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1000万元意向金,故《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未能履行,致使C大楼装修工程不能按时开工,D建筑公司多次要求返还保证金,刘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经查,刘某账户余额不足百元。
“刘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如何在办案中把民营经济平等保护落到实处?”青工委主任潘驰详细讲解案情后,围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焦点向青年干警抛出问题供大家研讨。
“我认为是民事欺诈。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本案中证据显示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意图,一直在积极筹措资金促成协议生效,但由于公司经营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偿还;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表明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我的观点不一样,我倾向于合同欺诈罪。刘某在尚未支付意向金、尚未取得A公司股权和几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以对以上房屋进行装修为名,伪造1000万元意向金收据,通过其制造的假象,使之完成与A公司装修合同的签订,这个行为显示刘某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谎言被拆穿后,原告要求返还200万意向金,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表明了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在办案中,要对国企、民企平等依法办案,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合法为企业创造便利,努力让每个企业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高办案实效意识,注重办案效果,坚持少捕慎诉的理念;尊重企业的科技创新,实事求是做好企业的‘保护人’。”
讨论结束后,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华结合业务经验对大家提出的意见作出了点评,他认为司法办案是保护民营企业最根本、最直接的手段,在办案中要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规范保护;青年干警作为“法律人”一定要主动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能,更好地为司法服务。
“这次研讨会对于各位青年干警是一次消除经验盲区、补强能力短板、破解本领恐慌的好机会,今后青工委可以创新形式,运用庭审观摩、辩论赛等模式,组织两级院干警共同研讨案例,建立常态化研讨机制。”政治部副主任陈宁表示。
检委会专职委员谢支清对青年干警们积极准备和热烈研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认真组织、提高品质。以后研讨会要提供案情、背景、证据和法条,让青年干警从案件承办人的角度更深入全面地分析案情,达到“教、学、研”相结合的效果。二是主动参与、提升素能。新时代新要求,每个青年干警都是国家的未来,要自觉加强本领建设,多学习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积极动手撰写案例,提高自己的素能。三是学用结合、以学促用。加强应用理论研究,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履职成效。积极撰写简报,参加征文竞赛,真正实现知行合一。
汉江分院将以此次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为起点,建立常态化的案例交流研讨机制,通过案例研讨搭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的桥梁,借鉴有益有效的思维方法和法律运用方式,实现检察事业发展与检察人才培养的双赢。